是承揽还是雇佣?担责是不一样的! 图片
是承揽还是雇佣?担责是不一样的!
2015-03-30 15:14:42 来源:广西新闻网
北流男子陆某建房装修外墙,并交由施工人员张某完成施工任务,岂料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从二楼排架跌落受伤,张某一纸状告陆某要求赔偿。是承揽还是雇佣?双方在法院审理中引起了争辩。法院一审认定双方为承揽关系,承揽人张某自行担责75%。
2014年,陆某因建房需要找到张某,并与张某口头约定,由张某装修陆某的房屋,为房屋的外墙进行装修。工程由陆某自行提供装修的原材料,张某自带设备负责装修。
张某在对房屋外墙进行装修工作期间,不慎从二楼搭建的外墙排架上跌落并受伤,因受伤治疗造成经济损失共61510.20元,张某将屋主陆某告至法院。在法庭中,张某主张原告被告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并要求陆某赔偿其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查明,原告张某没有取得相应的装修施工业务的资质。被告陆某对工程承揽的选任存在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张某作为承揽人,在施工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本案损害的起因及情节、损害后果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确定由被告陆某承担本案经济损失15% 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75%。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雇佣法律关系:一般是指雇佣人与雇工约定,雇工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着重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雇佣关系侧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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